
齐法家慎到法律精神与现代价值
文/道坚法师
慎到作为先秦稷下黄老学派的核心人物,处于道家与法家思想转关的关键节点,其法律学说在先秦法家中独树一帜。不同于晋法家商鞅、韩非一系以君主集权为归旨的严刑驭民路线,慎到以"道"为本体论基础,构建了一套以"立公去私"为价值内核、以"事断于法"为运行原则、以"势治"为制度保障的法律思想体系。其"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的法源论、"立天子以为天下"的公天下论、"官不私亲,法不遗爱"的平等执法观,以及"因人之情"的因循治理观,共同构成了先秦法家中最具形式理性与公共性维度的法律精神传统。本文通过梳理慎到法律思想的学术谱系,剖析其法的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与人性论基础,并与晋法家进行对照,揭示慎到法律精神的独特性与历史限度,进而探讨其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想资源意义。
一、引言
先秦法家思想研究长期存在一种简化倾向,即将法家整体等同于商鞅、韩非代表的晋法家传统,以"法术势"三位一体的君主专制理论概括全部法家学说。这种叙事不仅遮蔽了法家内部的思想分野,也使得慎到为代表的齐法家一脉的法律精神长期被低估。随着近年黄老学研究的深入与出土文献的推进,学界逐渐意识到先秦法家并非单一脉络,而是存在晋秦法家与齐法家两条差异显著的路径[1]。前者以李悝、商鞅、韩非为代表,崇尚功利、厉行重刑、以君权为绝对中心;后者以《管子》学派与慎到为代表,融合道家黄老思想,强调法的客观性与公共性,主张因循民情、礼法并用。
慎到(约前350—前275),赵国人,长期讲学于齐国稷下学宫,是稷下黄老学派的核心人物。《庄子·天下》将其与田骈并列,归入道家谱系;《汉书·艺文志》则将其著述列入法家类。这种学派归属的双重性,恰恰揭示了慎到思想"由道入法"的过渡特征。司马迁所谓"皆学黄老道德之术,因发明序其指意"[2],正是对稷下学者共同思想底色的概括。在道法转关的思想进程中,慎到第一次系统地将道家的"道"转化为法家的"法",将"无为而治"的政治理想落实为"事断于法"的制度设计,为法家思想提供了形而上学基础。
现有研究多从"势治"角度定位慎到,将其视为法家三派中"重势"一派的代表,与商鞅的"重法"、申不害的"重术"并列。这一分类框架源自韩非《定法》篇的自我建构,却也造成了对慎到思想的窄化——势治只是其法律体系的权威基础,而非全部。事实上,慎到关于法的起源、法的公共性、法与人性的关系、君臣与法的边界等问题的论述,构成了一套完整且深刻的法哲学体系,其理论深度远超单纯的权力技术讨论。马作武指出,慎到将先秦法律思想提升到了一个罕见的高度,其法的客观性与公平性论述具有重要的思想价值。
本文试图跳出"法术势"三分的框架,从法律精神的整体维度重新审视慎到思想。通过考察其法的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与人性论基础,并与晋法家传统进行对照,揭示慎到法律精神的独特品格——即以公共性为核心、以客观性为准绳、以因循为方法的法度传统。这一传统虽仍囿于君主制框架,未能发展出现代意义的权利观念与权力分立制度,但其关于法律公共性、稳定性与平等适用的论述,构成了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最接近形式法治的思想资源,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仍具有值得发掘的理论价值。

二、道法转关与齐法家的独特路径
(一)稷下学宫与黄老之学的思想土壤
慎到法律思想的生成,离不开齐国稷下学宫的特殊学术环境。田齐政权尊崇黄帝与老子,设立稷下学宫招致列国学者,"不治而议论"的大夫制度为思想争鸣提供了制度保障。稷下学术的基本特征是兼综百家,而黄老道家是其中的主流思潮。陈丽桂指出,黄老之学以《老子》思想为素材,以黄帝为标帜,目标在于经世治事,策略则是道法兼容,天道与政道一体。这种学术氛围决定了慎到的法家思想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道家底色,与三晋地区基于纯粹功利主义发展起来的法家传统判然有别。
黄老之学对慎到法律思想的影响体现在三个层面。其一,本体论层面,"道"是法的终极依据。道的虚无、客观、自然属性,转化为法的普遍性、客观性与必然性。其二,方法论层面,"因循"是治理的基本原则。道家"无为而治"的理想,转化为"君无为而法有为"的制度设计,君主不躬亲事务,一断于法。其三,政治哲学层面,"公天下"是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道家"生而不有,为而不恃"的天道观,转化为"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的政治伦理。
(二)道法转关的关键节点
在先秦思想史上,慎到是"道"与"法"系统结合的第一人。《庄子·天下》篇评述慎到学说时称"公而不党,易而无私,决然无主,趣物而不两",这既是道家"齐物"精神的体现,也是法家"法治"精神的先声。祝东的研究表明,稷下法家学者将道家自然和谐的思想引入法治理论,在推求秩序规则的法律符号系统中注入了"自然"的语境变量,突破了法家一断于法而缺少和谐的局限性。
慎到的道法结合不是简单的拼接,而是一种哲学基础的重构。老子的"道"更多具有宇宙论与人生论意味,慎到则将其落实为政治法律秩序的形而上学根基。道的普遍性要求法的普遍性,道的客观性要求法的客观性,道的自然性要求法的因循性。费君箫指出,自慎到开辟"援老入法"路径以来,善道引领下的"良政"一度成为早期法家理论家的理想蓝图,"道法融通"一度成为法家诸流派的研学方向。只是这一思想方向后来被商鞅、韩非的功利主义与权术路线所遮蔽。
(三)晋法家与齐法家的路径分野
要理解慎到法律精神的独特性,必须置于先秦法家的内部分野中考察。学界通常将先秦法家划分为晋秦法家与齐法家两大系统。晋法家以李悝、申不害、商鞅、韩非为代表,其核心特征是功利主义导向、重刑主义、君主绝对集权、排斥道德教化。齐法家以《管子》学派与慎到为代表,其核心特征是黄老道家基础、礼法并用、重视民心、相对温和的治理手段。
二者的根本差异在于对法的定位不同。晋法家的法是君主实现富国强兵的统治工具,法的价值在于其功用,即"以刑去刑"的威慑效果。齐法家的法则是合乎天道人情的客观准则,法的价值在于其公共性与公正性,君主本身也应当受到法的约束。胡可涛的研究指出,齐法家与晋法家对"法、术、势"有着不同的观点,韩非是在综合晋法家传统的基础上将三者一体化,而荀子受到齐法家影响甚大,对法术势进行了道德化改造。
慎到正是齐法家法律传统的理论奠基者。其思想中"立公去私"的价值取向、"因人之情"的治理方法、"事断于法"的制度理性,共同构成了齐法家法律精神的核心要件。理解了慎到,才能把握先秦法家并非单一专制主义传统的复杂面相。

三、慎到法律精神的核心维度
(一)法的本体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
关于法的起源,慎到提出了先秦法家中最具理性色彩的论述:"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这一命题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既否定了法的神权起源说,也不同于商鞅"圣人制礼作法"的圣贤立法论,而是将法的根源锚定在人间社会的普遍秩序与人心的共同诉求之中。
慎到以治水为喻进一步说明这一道理:"治水者,茨防决塞,九州四海,相似如一,学之于水,不学之于禹也。"法律如同治水的方法,不是大禹这样的圣人凭空发明的,而是人们在与水打交道的过程中,根据水的自然属性总结出来的客观规律。同理,法律也不是君主意志的产物,而是基于人情物理的社会客观准则。
这种法源论决定了慎到法律观的基本品格。法不是君主单方面强加于社会的意志,而是从社会生活中生长出来的客观规范。这与晋法家"法自君出"的观念形成鲜明对照。商鞅虽也强调法的客观性与统一性,但法的最终来源是君主的立法权,君主可以根据富国强兵的需要随时更法。慎到的法则具有更强的社会客观性,君主的角色更接近发现者与执行者,而非任意的创造者。马飞指出,慎到用道诠释了法的权威性,并且认为法是衡量百姓活动是否达到自然无为状态及政府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
(二)法的价值论:立公去私与天下公器
慎到法律精神最核心的价值取向是"立公去私"。在他看来,法的本质功能就是确立公共准则,消除私人意志对社会秩序的干扰。《慎子·威德》篇以一系列比喻阐明这一思想:
"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德;使得恶者,不知所以怨,此所以塞愿望也。故蓍龟,所以立公识也;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审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
法如同权衡、度量一样,是客观公正的公共标准。之所以需要这样的标准,是因为一旦以个人主观意志来判断是非赏罚,就必然产生恩怨与纷争。有了法这个公共尺度,人们的得失都由客观标准决定,就不会归怨或感恩于具体的个人,社会秩序才能稳定。
慎到进而将公私之分提升到政治合法性的高度,提出了先秦政治哲学中最为响亮的公天下命题:"古者立天子而贵之者,非以利一人也。曰:天下无一贵,则理无由通,通理以为天下也。故立天子以为天下也,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也,非立国以为君也;立官长以为官也,非立官以为长也。"
这一论述的深刻之处在于,它从根本上颠倒了君主与天下的关系。天子、国君、官长的设立,都是为了服务于天下、国家、官职的公共利益,而非相反。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其公共职能,而非君主的私人禀赋。既然整个政治秩序都是为了公共目的而存在,作为政治秩序核心的法自然就具有公共属性,不能成为君主谋取私利的工具。
基于此,慎到提出了"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的著名论断。立法的最大功效就是杜绝私人意志的干扰,有法律却徇私枉法,本身就是最大的不法。这种将徇私枉法定性为"不法"的观点,实际上已经蕴含了对君主与官员守法义务的强调。王威威指出,慎到认为天子的权力是为天下利益服务的,君主的高位重权只有同法治结合,坚持立公弃私、事断于法,才能保证其公的属性,而不会变成君主攫取私利的工具。
(三)法的运行论:事断于法与君臣共守
在法律的适用层面,慎到主张"事断于法",即一切事务都必须以法律为唯一判断标准。《慎子·君人》篇明确反对君主"舍法而以身治":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是以分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钩,非以钩策为过于人智也,所以去私塞怨也。"
君主如果抛开法律凭个人意志治理,那么赏罚就都出自君主主观之心。即使赏罚得当,人们也会期望更多或希望更轻。同样的功劳得到不同的赏赐,同样的罪行受到不同的惩罚,怨恨就由此产生。所以必须依靠客观的法律标准,排除个人主观因素的干扰。
慎到进一步提出了君臣守法的具体要求:"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君主不随意听信各种言论,只根据法律和制度来判断得失。不符合法律的言论不听,不符合法律的功劳不赏,没有功劳的亲属不任官。任官不偏袒亲信,执法不遗漏所爱之人,上下相安无事,一切都以法律为准绳。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八字,是先秦法家关于平等执法的经典表述。值得注意的是,慎到的平等适用不仅针对贵族与平民,也针对君主的亲族与宠臣。法律不因为是君主喜爱的人就网开一面,这在君主专制体制下是极为难得的约束意识。虽然慎到没有明确提出君主本人也要受法律制裁,但"舍法而以身治"的批评本身已经包含了对君主任意弄法的否定。
(四)法的权威基础:势治与制度性权力
慎到以"重势"著称,但他的"势"并非君主的私人威权,而是保障法律得以推行的制度性权力。《慎子·威德》篇的经典论述阐明了势的必要性:
"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龙蛇与螾蚁同矣,则失其所乘也。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
慎到的势治论有两个重要特征。其一,势是客观的权位,而非君主的个人品德或能力。贤明如尧,没有权位连三个人都管不了;不肖如桀,身居天子之位就能扰乱天下。这说明治理天下依靠的是制度性的权位,而非个人贤能。其二,势与法是结合的,势是法的推行保障,法是势的正当性基础。没有势,法无法落实;没有法,势就沦为私权。
马腾、胡文琪的研究将慎子的黄老无为治道概括为因循之理、道势之顺、名分之正、法度之制、驭臣之术、清心之本六个层次,其中道势之顺居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势之所以具有正当性,是因为它源于道的客观秩序,服务于法的公共目的。这与韩非将势视为君主独占的统治资源、可以任意运用的观点有本质区别。

四、因循之道:法律的人性论基础
(一)"人莫不自为"的人性预设
慎到法律思想的人性论基础是"因人之情",而人情的基本特征是"自为",即人都是为自己考虑的。《慎子·因循》篇对此有系统论述:
"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是故先王见不受禄者不臣,禄不厚者不与入难。人不得其所以自为也,则上不取用焉。故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
慎到认为,人没有不为自己打算的,想要改造人性、让人们专门为君主效力,是不可能做到的。高明的统治者不试图改变人的自利本性,而是顺应这种本性,利用人们的自为之心来实现治理。人们为了获取俸禄、为了自身利益,自然会努力完成职分,君主就可以借此治理天下。
这种人性论与商鞅、韩非的性恶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同之处在于都承认人的趋利避害本性,并以此作为赏罚机制的基础。不同之处在于,商鞅、韩非从性恶论走向了"弱民"、"贫民"的强制管控路线,认为必须通过削弱民众、压制民众才能维护统治。慎到则从"自为"论走向了"因循"路线,主张顺应人性、利用人性,而不是刻意扭曲和压制人性。
(二)因循民情与强制管控的分野
"因循"是慎到治理思想的核心方法论,也是其法律精神区别于晋法家的关键所在。因循的基本含义是顺应事物的本然状态,不做人为的强制干预。在法律领域,因循意味着法律应当顺应人情事理,而不是违背人性去设计严苛的管控体系。
慎到的因循包含三个层次的法律意涵。其一,立法层面,法律要"合乎人心",符合人的基本诉求,不能制定违背人情的苛法。其二,执法层面,要顺应人的自利本性,通过赏罚机制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而不是单纯依靠暴力威慑。其三,治理层面,君主应当"无为",不事事躬亲,让法律制度自行运转,各级官吏各尽其职。
这种因循的治理观,使得慎到的法律思想带有明显的消极自由色彩——君主不随意干预社会生活,法律划定基本的行为边界,人们在边界内可以自由地"自为"。这与商鞅"利出一孔"的高度管控形成鲜明对比。商鞅将所有社会资源都纳入耕战轨道,取缔一切与农战无关的行业与思想,民众只能在国家设定的单一通道中谋求利益。慎到则承认人们多元的自利诉求,只要不触犯法律,就不予干涉。
(三)定分止争:法律的秩序功能
慎到用一个著名的"逐兔"比喻说明法律的秩序功能:"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一只野兔在野外跑,上百人去追逐;市场上堆满了兔子,人们路过看都不看。不是人们不想要兔子,而是因为市场上的兔子名分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
这个比喻揭示了产权与规则的重要性。法律的核心功能之一就是"定分",即确定权利与名分的归属。名分确定之后,人们就不会产生争夺之心,社会秩序自然稳定。这种从产权与规则角度理解法律功能的思路,与西方制度经济学的某些洞见颇有暗合之处。
定分止争的思路,也体现了慎到法律思想的理性主义特征。法律不是靠恐怖来压服人,而是靠明确的规则来引导人的预期。人们之所以守法,不是因为害怕刑罚,而是因为名分已定、争夺无益。这种秩序观比单纯的重刑威慑要深刻得多,也更符合现代法治的运行逻辑。

五、慎到法律精神的历史限度
(一)君主制框架的根本约束
评价慎到的法律精神,首先必须承认其历史限度。慎到的全部论述都预设了君主制的基本框架,从未质疑君主制本身。他虽然提出"立天子以为天下"的公天下理念,但天子的产生方式、权力的制约机制、民众的政治参与等问题,都不在其理论视野之内。法律虽然是公共准则,但最终还是要靠君主来制定和推行。
这种框架约束决定了慎到的法治只能是"治法"而非"法治"。法律是治理的工具,尽管是公共性的、客观的工具,但工具之上始终有一个不受法律制裁的君主。慎到批评君主"舍法而以身治",主张君主应当"事断于法",但这更多是一种道德规劝与制度建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君主如果执意徇私枉法,理论上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制止。这是中国古代所有法治思想的共同局限。
与此相关,慎到的法律思想中没有权利概念。法律规定的是义务与秩序,而非个体的权利与自由。"因人之情"虽然承认人的自利本性,客观上给民众保留了一定的自主空间,但这只是治理策略,不是对权利的承认与保障。民众在法律面前是被动的服从者,而非主动的权利主体。这与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的精神根本不同。
(二)形式理性的局限:恶法亦法的困境
慎到有一句常被争议的话:"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即使法律不好,也比没有法律强,因为法律能够统一人心、稳定秩序。这一命题凸显了慎到法律思想的形式理性特征——他更看重法律的形式价值(统一性、稳定性、可预期性),而对法律的实质善恶关注不足。
形式理性是法治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如果只强调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而不追问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就可能陷入"恶法亦法"的困境。历史上,秦王朝的法律体系在形式上相当完备,但法律内容的严苛与暴虐最终导致了王朝的速亡。段秋关指出,法家之"法"不等于今语法律,法家是形式法治的典型表达,但形式法治本身存在内在局限。
当然,慎到的"法虽不善"是相对意义上的不善,即法律可能不够完善,但仍优于无法状态。结合其"发于人间,合乎人心"的法源论与"立公去私"的价值论来看,慎到理想中的法应当是善的、公正的。只是在他的理论体系中,缺乏判断法之善恶的实质性标准与审查机制,这使得其形式法治存在滑向恶法之治的潜在风险。
(三)韩非对慎到思想的异化
慎到法律精神在后世的命运,集中体现为韩非对其思想的选择性继承与异化。韩非吸收了慎到的势治理论,却剥离了其中"公天下"与"因循"的内核,将势改造为君主独占的绝对权力。韩非也讲法,但法彻底沦为君主驾驭臣民的工具,不再具有独立的公共价值。术的引入更是将法家引向了阴谋权术的方向。
费君箫的研究清晰地揭示了这一演变过程:法家法治派所开辟的事功倾向,逐渐遮蔽了针对法家的道家化形而上命题而作的探讨,再经由韩非子和李斯的术治改造,法家根据因循、守静、自然而追寻的良道善政的理想,转化为幽闭群臣的权术督责之道[6]。这一转化使得后世对法家的整体印象都定格在韩非的专制权术层面,慎到代表的温和法治传统反而被湮没。
这种思想史上的遮蔽,导致慎到的法律精神长期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发扬。直到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法治观念的传入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反思,人们才重新发现慎到思想中那些与现代法治精神可以对接的合理内核。

六、慎到法律精神的思想资源价值
(一)法律公共性的思想启迪
慎到"立公去私"的法律观,对于当代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法律的本质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公共性是法治的核心价值之一。慎到关于"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的论述,深刻揭示了法律与公共利益的内在关联。
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防止公共权力的私化、遏制徇私枉法现象,仍然是一项重要任务。慎到将"行私"直接定性为"不法",这一判断标准极具锋芒。它意味着任何以私人意志扭曲法律的行为,无论主体是谁,本质上都是对法治的破坏。这种严格的公私之辨,对于强化执法公正、遏制权力寻租具有积极的警示价值。
"立天子以为天下"的公天下论,则从权力合法性的高度提示我们:一切公共权力都应当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能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与社会主义法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根本要求在精神上是相通的。
(二)法律客观性与稳定性的借鉴
慎到关于法律客观性的论述,对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稳定性与权威性具有借鉴意义。他将法律比作权衡、度量、蓍龟、书契,强调法的客观标准属性,反对"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的主观任意性。这一思想在今天仍然具有现实针对性。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维护法律的统一与稳定,不能以个人意志或临时政策随意替代法律。慎到反对"舍法而以身治",主张"事断于法",实质上就是反对人治、主张规则之治。这种制度理性对于克服人治传统、树立法律权威具有重要的文化传承价值。
(三)对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启示
慎到代表的齐法家传统,为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一个本土的思想参照。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法家整体视为专制主义的思想源头,进而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治完全对立。慎到的法律精神表明,中国传统法文化内部存在不同的思想脉络,其中不乏重视法律公共性、客观性、平等适用的理性传统。
发掘慎到法律精神的当代价值,不是要复古,而是要在本土文化资源中寻找与现代法治可以对接的精神要素,为中国特色法治建设提供文化支撑。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不可能完全脱离自身的文化土壤,传统法文化中的合理因素经过创造性转化,可以成为当代法治建设的积极资源。张晋藩指出,德法互补、共同治国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史鉴价值。慎到代表的礼法并用、法德相辅的齐法家传统,正是这一历史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这种创造性转化必须建立在清醒的历史反思之上。慎到的法律思想毕竟是君主制时代的产物,其缺乏权利观念、缺乏权力制约机制、缺乏民主基础等根本局限,必须予以批判性超越。我们需要的不是回到慎到,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吸收其制度理性与公共精神,构建更高形态的现代法治。

七、结 论
慎到的法律思想是先秦法家中一个被长期低估的重要传统。作为稷下黄老学派的核心人物与齐法家的理论代表,慎到在道法转关的思想进程中,构建了一套以"道"为本体、以"公"为价值、以"法"为制度、以"因循"为方法的完整法律哲学体系。
慎到法律精神的独特性体现在四个层面。在法的起源上,主张"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确立了法律的社会客观性基础;在法的价值上,坚持"立公去私",提出"立天子以为天下"的公天下论,将法律定位为天下公器;在法的运行上,强调"事断于法"、"官不私亲,法不遗爱",追求法律的平等适用;在法的人性基础上,倡导"因人之情"的因循治理,反对强制愚民的管控路线。
与商鞅、韩非代表的晋法家传统相比,慎到的法律精神更具形式理性与公共关怀,也更接近现代法治的某些形式要件。当然,这一传统仍然囿于君主制的历史框架,缺乏权利观念与权力制约的制度设计,不能与现代法治等量齐观。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重新审视慎到的法律精神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表明中国传统法文化并非只有专制主义的单一面向,其中也蕴含着重视法律公共性、客观性与制度理性的宝贵资源。通过批判性地继承与创造性转化,慎到法律精神中的合理内核,可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本土思想滋养。

参考文献
[1] 潘俊杰. 慎到——从黄老到法家转折性的关键人物[J].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3).
[2] 马作武. 论慎到的法律观[J]. 法学家, 2003(6): 43-49.
[3] 胡可涛. "法、术、势"思想新探[J].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