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坚法师 | 原始佛教女性僧团的平权自治实践及其当代价值

11

原始佛教女性僧团的平权自治实践

及其当代价值

文/道坚法师



本文以巴利律藏核心文本为第一手史料,结合国际佛学界与性别研究领域的既有成果,系统考察公元前6世纪原始佛教比丘尼僧团的制度建构与平权自治内核。研究发现,释迦牟尼时期建立的比丘尼僧团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自治体系:以羯磨会议为核心的三级民主决策机制、以选举执事为基础的日常管理制度、以七灭诤法为标准的纠纷调解程序,共同构成了权责对等的社群治理框架。与近现代女权运动的对抗式权利争取路径不同,比丘尼实践属于“分立型平权”——不追求进入男性主导体系争夺权力,而是通过建立独立的女性社群实现自主发展,是人类早期文明中罕见的非对抗性平权实践。本文通过梳理佛教羯磨制度的具体运作流程,对比跨文明女性群体差异,明确了比丘尼僧团在人类平权史上的独特定位,其治理经验对反思当代性别对立困境、构建可持续女性互助社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引言


性别平权是贯穿人类文明史的核心议题。学界通常将系统化的性别平权运动追溯至19世纪西方第一波女权运动,认为女性自主治理的社群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但宗教史研究表明,早在公元前6世纪的古印度,原始佛教就已诞生一套完整的女性宗教自治制度——比丘尼僧团,其治理体系的成熟度、平权属性的彻底性,在同期全球文明中极为罕见。


国际学界对原始佛教女性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伴随第二波女权运动的兴起,西方佛教学者开始重新发掘佛教传统中的女性资源。南希·福克(Nancy A. Falk)在《消失的比丘尼:古印度佛教的矛盾遗产》中首次系统梳理了印度比丘尼僧团的兴衰脉络,指出原始佛教时期比丘尼拥有高度自治权,其地位下降是后期部派佛教婆罗门化的结果[1]。丽塔·格罗斯(Rita Gross)在《父权之后的佛教》中进一步提出,原始佛教的性别平等思想是佛教最具革命性的遗产,比丘尼僧团是古代社会最接近性别平权的制度设计[2]。此后,随佛、Tathaaloka比丘尼等学者通过律藏比对研究,逐步厘清了原始僧团与后期部派制度的差异。


国内相关研究多聚焦于汉传佛教比丘尼的历史演变,对原始佛教时期的制度建构挖掘不足;部分研究虽提及早期佛教的女性包容态度,但多停留在教义层面的泛泛讨论,缺乏对僧团内部运作机制的系统性梳理,也未能清晰区分佛教平权实践与近现代女权运动的本质差异。


本文回归巴利三藏中最接近原始佛教面貌的律藏文本,以《南传大藏经·律藏》的《大品》《小品》为核心史料,结合国际学界的研究成果,详细梳理比丘尼僧团的羯磨决策流程、日常管理架构、纠纷调解机制,还原其自治制度的具体运作形态;通过跨文明比较与近现代女权运动的对照,明确其“分立型平权”的独特属性;最终探讨这一古老实践对当代性别平权事业的启示。


12


二、原始佛教比丘尼自治制度

的形成与思想基础


2.1 比丘尼僧团的创立:律藏中的原始记载


根据巴利律藏《小品·比丘尼犍度》记载,比丘尼僧团由释迦牟尼的姨母大爱道·瞿昙弥创立。释迦牟尼成道后第五年,大爱道率领五百释迦族女性前往迦毗罗卫,三次请求出家修行,最初均被释迦牟尼拒绝。阿难尊者代为请法,向释迦牟尼询问:“世尊,女人若能于正法、律中出家修梵行,能否证得须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罗汉果?”释迦牟尼给出肯定答复:“阿难,女人若能从佛出家,修梵行,于正法、律中得增上,亦能证阿罗汉果。”最终同意女性出家,独立的比丘尼僧团正式建立,时间约为公元前535年[3]。


这一记载具有两个关键的历史意义:其一,比丘尼僧团的建立是女性主动争取的结果,而非男性权威的施舍,体现了女性自主选择的主体性;其二,释迦牟尼同意女性出家的核心依据是“女性具备同等的解脱能力”,从制度源头确立了性别平等的基本原则,而非出于慈悲或照顾。

早期比丘尼群体的社会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不仅有释迦族贵族女性,也有来自平民家庭的妇女、丧偶的寡妇、脱离底层职业的女性。在婆罗门教主导的古印度父权社会中,女性没有独立的宗教权利,社会身份完全依附于父亲、丈夫或儿子,不允许参与核心宗教仪式。佛教允许女性出家并建立独立僧团,实质上为不同阶层的女性提供了一条脱离父权依附、获得独立社会与宗教身份的路径[4]。


2.2 教义基础:无我论与性别平等的终极依据


原始佛教的平权立场并非权宜之计,而是建立在核心教义的基础之上。佛教“无我”(anatta)理论从根本上消解了性别本质主义:世间一切事物都是因缘和合的产物,不存在永恒不变的实体,所谓“男性”“女性”的身份,也只是五蕴聚合的临时状态,没有固定不变的本质。《中部·大念处经》中明确提出,修行者观照身、受、心、法时,应当“不见有我,不见有我所,亦不见有男相、女相”[5]。


在轮回理论框架下,性别只是某一世的临时身份,众生在轮回中不断流转,曾无数次互为男女,不存在天生的高下之分。在解脱维度,判断修行成就的唯一标准是见法证果,与性别、种姓、出身均无关联。释迦牟尼多次强调,“四种姓中,不分男女,皆可证道”,这与婆罗门教“只有男性婆罗门才能获得解脱”的教义形成了鲜明对比。


巴利三藏中记载了大量成就圣果的比丘尼:神通第一的莲花色比丘尼、说法第一的法施比丘尼、头陀第一的波罗遮罗比丘尼、天眼第一的苏摩比丘尼,她们的宗教地位与舍利弗、目犍连等男众高僧完全对等,受到僧团全体的尊重。收录73位长老尼证道偈颂的《长老尼偈》,与男众的《长老偈》并列流传,其中的偈颂直接展现了女性的证悟体验,比如苏摩比丘尼的偈子:“心入定,善观察,智慧日日增。女相于我何所有?心若得解脱,即是真沙门”,是现存最早的女性精神觉醒文本之一,直观印证了原始佛教女性的修行成就[6]。


2.3 双轨制的社群架构:分立而不对立的制度设计


原始佛教实行比丘、比丘尼双轨并行的僧团制度,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平行社群,不存在上下级的从属关系,其边界在律藏中有清晰的界定:

• 人事权独立:比丘尼的出家受戒、忏罪悔过、内部人事任免,均由比丘尼僧团按照自身戒律自行决定,男众僧团没有审批权;

• 事务权独立:僧团的财产管理、日常活动安排、道场秩序维护,全部由比丘尼自主决策,男众不得干预比丘尼内部事务;

• 空间独立:比丘尼有专属的修行道场与居住区域,不与男众混住,各自维持社群的日常运行。


双轨制下,两个僧团并非完全隔绝,而是保持着“法义上互相请教、事务上互不干预”的关系。比丘尼可以向释迦牟尼或男众长老请教佛法义理,男众也可以对比丘尼的修行提出建议,但仅限于义理层面,不涉及社群管理。释迦牟尼在世时仅作为精神导师为两个僧团提供指导,他提出的“我不领众,我在僧中”的原则,确立了“规则高于个人”的治理基调,这一原则同等适用于比丘尼僧团。


13


三、比丘尼僧团自治的核心机制:

羯磨决策体系


羯磨(Kamma,意为“业”“作事”)是佛教僧团的集体决策制度,通过固定的会议程序处理僧团公共事务,是早期宗教社群中罕见的程序化民主机制。比丘尼僧团完整继承并独立运行这套体系,所有公共事务均通过羯磨会议决定,不受任何外部权威干预。


3.1 羯磨的类型与适用范围


根据巴利律藏《大品·犍度》的记载,羯磨按正式程度与表决流程分为三类,对应不同重要性的事务,边界清晰、程序明确[7]:


1. 单白羯磨(一羯磨):最低等级的决策程序,仅需执事当众宣告提案一次,无人提出异议即可生效。适用于简单日常事务,比如任命临时负责饮食的执事、通知集体活动安排、宣布日常作息调整等,属于事务性告知类决策。


2. 白二羯磨:中等正式程度的决策程序,流程为“一白一羯磨”:先由主持人当众宣告提案内容(白),说明事务背景与具体方案,再一次提请大众表决(羯磨),若无人反对则通过。适用于安居安排、公共财产处置、道场修缮等中等重要的事务,需要大众确认但无需反复表决。


3. 白四羯磨(一白三羯磨):僧团最高级别的决策程序,流程为“一白三羯磨”:先一次完整宣告提案(白),再分三次提请大众表决,三次表决均无人提出反对,提案方可生效。这一程序仅用于最重大的事务,比如授予具足戒、驱逐严重违反戒律的僧众、制定社群公共规则等,是保障重大决策审慎性的核心制度。


三类羯磨的设计体现了清晰的分级治理逻辑:事务越重要,表决程序越严格,既避免了日常事务的效率低下,又保障了重大决策的公共性与审慎性,是非常成熟的制度设计。英国佛教学者理查德·贡布里希(Richard Gombrich)在《佛教的起源》中评价:“原始佛教的羯磨制度是古代世界最完善的民主决策体系之一,其程序正义的理念比雅典民主更具可操作性”[8]。


3.2 羯磨会议的程序规则


羯磨会议的运行有严格的程序规范,确保决策的民主性与合法性,核心规则包括:

• 到场人数要求:羯磨会议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才能召开,重大事务的白四羯磨要求全体僧众到场,若有三人以上无故缺席,决策无效;若因事无法到场,需提前委托在场僧众表达意见,视为有效出席。

• 提案公开原则:所有提案必须提前公开,让所有成员充分了解事务背景,不允许临时动议表决重大事项,避免突袭式决策。

• 异议保护原则:表决过程中,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反对意见,主持人不得压制不同声音。若有一人明确反对,提案则需重新讨论;若反对意见无法调和,则搁置提案,待后续进一步沟通后再议,禁止以多数名义强制通过争议性议题。

• 主持人中立原则:羯磨会议的主持人(通常为维那)仅负责维持程序、宣读提案,不发表个人倾向性意见,也不参与表决,确保程序中立。

以比丘尼僧团每月的布萨羯磨为例,其完整流程为:每月固定日期,全体比丘尼集合于道场,先由维那清点人数,确认达到法定人数;然后集体诵念比丘尼波罗提木叉戒律,诵戒过程中若有人想起自己犯戒,需当场发露忏悔;诵戒结束后,讨论当月僧团的公共事务,按事务重要性分别采用单白、白二或白四羯磨表决;最后宣告会议结束。整个流程完全由比丘尼自行组织,不需要男众参与或见证。


3.3 执事选举与日常管理架构


除了重大事务的集体决策,僧团的日常运行由选举产生的执事团队负责。原始僧团没有终身制的领袖,所有执事均通过羯磨会议选举产生,根据能力调整,任期不固定,不称职可以随时罢免。比丘尼僧团的核心执事包括三类[7]:

1. 维那:僧团的教务负责人,主要职责是主持羯磨会议、领众诵戒、安排法会活动、维持僧团秩序,相当于社群的“教务长”,由熟悉戒律、声音清晰、处事公正的比丘尼担任。

2. 知事:僧团的行政与后勤负责人,负责管理僧团的财产、饮食、物资、房屋修缮等事务,相当于“行政主管”,由细心负责、善于打理事务的比丘尼担任,重大开支需提交羯磨会议审批。

3. 寺主:若僧团有固定的道场,则选举寺主负责道场的整体维护、对外接待、安全管理等事务,相当于“道场负责人”,由责任心强、有协调能力的比丘尼担任。


所有执事均为服务性岗位,没有特权,只是分工不同,本质上都是普通僧众。执事的工作若出现失误,任何僧众都可以提出批评,严重失职的可以通过羯磨会议罢免。这种“选举产生、服务社群、可任可免”的执事制度,保障了僧团日常管理的民主性,避免了权力集中。


14


四、社群秩序的维系:

戒律体系与纠纷调解机制


比丘尼僧团的自治不仅有民主决策机制,还有完整的秩序维系体系,核心是戒律体系与纠纷调解机制,二者共同构成了权责对等的社群治理框架。


4.1 比丘尼戒律的社群属性:权责对等的规则设计


比丘尼有独立的戒律体系,即《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共348条戒规,涵盖个人修行、社群相处、对外交往、财产管理等各个方面。相较于比丘的250条戒律,比丘尼戒律条目更多,学界研究表明,其中多数额外条目与古印度女性的生存环境直接相关,比如单独出行的安全规范、与异性接触的边界规定,属于针对性的保护性条款,而非对女性的额外约束[9]。


从本质上看,比丘尼戒律是社群的共同契约,而非自上而下的强制规定,其核心逻辑是权责对等:僧团为比丘尼提供庇护、修行环境与社群支持,比丘尼则需要遵守共同规则,维护社群秩序。戒律中不仅有约束性条款,也明确了比丘尼的各项权利,比如:

• 财产共有权:僧团的公共财产属于全体比丘尼所有,任何人不得私占,重大开支必须集体决策;

• 互助义务:僧团成员生病必须有人看护,年老体弱者需得到照顾,不得抛弃弱势成员;

• 申诉权:若受到不公正对待,任何比丘尼都可以在羯磨会议上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议。

这种权利与义务绑定的规则设计,是比丘尼僧团能够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它不同于只强调个体权利的现代平权理念,而是将个体权利嵌入社群责任之中,形成了“社群保护个体,个体维护社群”的双向关系。


4.2 七灭诤法:标准化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任何社群都不可避免会出现纠纷,原始佛教设计了一套标准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七灭诤法,专门用于处理僧团内部的矛盾冲突,其程序设计体现了高度的程序正义理念,至今仍有借鉴价值[7]。七灭诤法具体包括:


1. 现前毗尼:即“当面解决”,所有纠纷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当众对质,陈述事实经过,禁止背后议论、传话诽谤,必须在公开场合澄清事实,避免流言扩散。


2. 忆念毗尼:即“举证原则”,以当事人的清晰记忆作为举证依据,若当事人对事件记忆模糊,不得随意指控,要求“疑罪从无”,不凭猜测定罪。


3. 不痴毗尼:即“精神状态考量”,若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处于精神失常、意识不清的状态,则待其恢复清醒后再处理,不追究无意识状态下的过错。


4. 自言毗尼:即“自行认罪”,过错需要当事人自行承认,不得通过逼供、胁迫的方式强迫认罪,只有当事人真心忏悔,才算完成忏罪。


5. 觅罪相毗尼:即“证据调查”,若双方各执一词、事实不清,则由中立的长老组成调查小组,收集人证物证,根据客观证据判定过错,不偏听偏信。


6. 多人语毗尼:即“集体评议”,若事实难以查清、争议较大,则由数位持戒严谨、德高望重的长老比丘尼共同评议,按照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双方都需服从。


7. 如草覆地毗尼:即“小事和解”,对于轻微的口角、误会类纠纷,引导双方互相包容,像草覆盖地面一样放下争执,不要纠缠小事,维护社群和谐。


这套纠纷解决机制覆盖了从事实调查到裁决、从严重冲突到轻微矛盾的全部场景,既强调程序正义,又注重社群团结,有效避免了内部矛盾的激化。其“公开对质、疑罪从无、调解优先”的原则,比现代很多社群的纠纷处理方式更具合理性。


15


五、跨文明视野下的定位:

平权实践的独特性


将比丘尼僧团置于人类文明史的整体视野下,通过与其他文明女性团体、近现代女权运动的双重对比,可以更清晰地认识其“分立型平权”的独特属性。


5.1 与其他文明早期女性宗教团体的横向对比


近代女权运动兴起之前,各大文明中都存在女性宗教团体,但多数依附于男性主导的宗教体系,不具备完整的独立性,与比丘尼僧团存在本质差异。


• 与古埃及女祭司团体对比:古埃及女祭司出现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时间更早,但本质是神庙体系的附属品。女祭司的任免由法老或男性大祭司决定,主要承担祭祀仪式中的歌舞、辅助职能,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决策权,也没有形成自主管理的社群,完全依附于男性主导的神庙权力结构[1]。


• 与基督教修女院对比:基督教修女院兴起于公元4-5世纪,晚于比丘尼僧团近千年。修女院始终处于天主教会的严格管控之下:修女必须接受男性神父的管辖,修道院院长的任命、财产的管理均需经由男性神职人员审批,没有独立的宗教决策权,本质是父权教会体系下的封闭女性空间,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自治社群[2]。


• 与古印度其他女性群体对比:释迦牟尼时代的古印度由婆罗门教主导,实行严格的父权制度:女性没有受教育权与财产继承权,不能独立参与宗教仪式,社会身份完全依附于家庭中的男性亲属,甚至丈夫死后要实行萨蒂(殉葬)制度。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比丘尼僧团允许女性接受宗教教育、自主管理社群、拥有独立的社会身份,是对当时性别秩序的革命性突破[4]。


综上,原始佛教比丘尼僧团是人类早期文明中罕见的、具备完整独立治理架构的女性平权社群,其自治程度与制度成熟度,在工业革命之前的全球范围内都极为突出。


5.2 与近现代女权运动的本质分野


需要明确的是,比丘尼实践属于广义的性别平权实践,但与近现代意义上的女权运动存在本质差异,二者在目标、路径、权利逻辑、性别认知四个维度上有显著区别:


1. 目标差异:争取权利vs建构空间

近现代女权运动的核心目标是“权利争取”:打破男性对公共领域的垄断,让女性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投票权、教育权、就业权等公民权利,本质是要求在既有父权体系内获得平等地位。而比丘尼平权实践的核心是“自主建构”:不追求进入男性主导的体系内争夺权力,而是建立完全独立的女性社群,自主管理内部事务,自主实现精神与社会价值,为女性提供父权体系之外的另一种生存选择。


2. 路径差异:对抗博弈vs分立共存

近现代女权运动多采用对抗式博弈路径,通过抗议、立法、社会运动推动制度变革,在父权体系内部争取权益,过程中难免出现性别对立。而比丘尼实践采用建构式路径:直接建立自洽的自治体系,与男众僧团平行共存、互不干预,不需要通过对抗男性群体获得权利,二者是分立平等的关系,而非对立竞争的关系。


3. 权利逻辑:个体优先vs权责对等

近现代女权运动以个体主义为基础,强调个体权利优先,注重个人的自由与选择权,相对容易出现“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的倾向。而比丘尼的平权是社群层面的权责对等:个人享有自治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维护社群秩序、互助共济的义务,权利与责任高度绑定,社群的整体利益与个体权利相互依存。


4. 性别认知:强化差异vs消解本质

部分后期女权流派强化男女二元对立,将性别作为利益群体划分的核心依据,本质上依然承认性别本质主义。而比丘尼的教义从根本上消解性别本质主义,认为性别只是临时的身份标签,终极层面没有男女之别;建立分立社群只是顺应世俗社会现实的方便设计,而非强化性别差异与对立。


简言之,近现代女权运动更多是“女权”导向——以女性群体为主体争取权益,部分阶段难免出现对立倾向;而比丘尼实践是纯粹的“平权”导向——追求的是平等的自主发展权,不追求特权,也不强化对立,是更接近“平等”本质的实践模式。


16


六、当代价值:对性别平权事业的启示


比丘尼僧团延续数千年的自治经验,对于反思当代性别平权运动面临的困境、构建可持续的女性互助社群,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6.1 非对抗性平权路径的参考


当前性别议题讨论中,对立情绪日益凸显:部分极端观点将男女视为零和博弈的利益群体,导致性别矛盾激化,反而阻碍了平权事业的推进。比丘尼的“分立型平权”模式提供了另一种思路:平权不一定非要通过对抗实现,也可以通过建构独立的女性发展空间完成。


女性不需要在男性主导的评价体系中证明自己“不比男性差”,也不需要争夺男性体系内的权力,而是可以建立自主管理的社群、自主的评价标准、自主的发展路径,在自己的空间里实现价值。这种非对抗性的路径,更有利于构建包容的性别文化,减少平权过程中的社会阻力,让更多人接受性别平等的理念。


6.2 女性社群治理的制度借鉴


当前各类女性互助社群、女性组织大量涌现,但多数以情感联结为核心,缺乏稳定的治理规则,很容易因为意见分歧、人事矛盾走向分裂,难以长期持续发展,也很难真正发挥互助功能。


比丘尼僧团的治理体系为女性社群建设提供了成熟的制度参考:以共同的价值目标为凝聚核心,以分级民主的羯磨制度处理公共事务,以标准化的七灭诤法解决内部纠纷,以权责对等的规则约束成员行为,以选举产生的执事负责日常管理。这套经过两千多年验证的制度,能够有效降低社群内耗,提升运行效率,帮助女性社群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真正发挥互助、成长、支持的功能。


6.3 平权内涵的本质回归


当前平权讨论中存在明显的同质化误区:很多人将平等等同于“男女完全一样”,认为女性要和男性走一样的人生路径、承担一样的社会角色、达到一样的评价标准,才算平等。这种思路本质上依然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没有真正尊重女性的自主选择。


比丘尼实践的核心启示在于,平等的本质是自主选择权,而非身份同质化。女性可以选择进入公共领域打拼事业,也可以选择专注家庭;可以选择和男性一样的生活方式,也可以选择完全不同的路径——只要这种选择是自主的、不受外力压迫的,就符合平权的核心内涵。平权的终极目标,不是让女性复制男性的人生,而是让所有个体都能摆脱性别刻板印象的束缚,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


七、结 论


原始佛教的比丘尼僧团,是人类早期文明史上被长期低估的性别平权实践。公元前6世纪,释迦牟尼打破古印度婆罗门教的父权传统,建立了独立的比丘尼僧团,形成了一套完整成熟的平权自治体系:教义层面,以无我论为基础确立了性别平等的终极依据;制度层面,以三级羯磨制度构建了民主决策机制,以选举执事体系实现了日常自治管理;秩序层面,以权责对等的戒律体系、标准化的七灭诤法维系社群稳定。


在跨文明比较中可以看到,比丘尼僧团的独立程度与制度成熟度,在同时期的全球女性宗教团体中极为罕见。与近现代女权运动的对抗式路径不同,比丘尼实践属于“分立型平权”:不追求权力争夺,不强化性别对立,而是通过建立独立的女性社群实现自主发展,是更接近平等本质的平权模式。


在性别对立日益凸显的当下,重新发掘这一古老的平权传统,能够为当代性别议题提供新的思路:平权不必局限于对抗性的权利争夺,构建自主的女性发展空间、完善女性社群的治理机制、回归自主选择的平权本质,同样是实现性别平等的有效路径。这一延续两千多年的制度智慧,至今依然具有鲜活的现实价值。


17


参考文献

[1] FALK N A. The Case of the Vanishing Nuns: The Fruits of Ambivalence in Ancient Indian Buddhism[J]. History of Religions, 1994, 33(4): 351-373.

[2] GROSS R M. Buddhism After Patriarchy: A Feminist History, Analysis, and Reconstruction of Buddhism[M].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3.

[3] 南传大藏经翻译委员会. 南传大藏经·律藏·小品[M]. 元亨寺妙林出版社, 1995: 327-342.

[4] THAKUR N. Gender and Sexuality and the Images of Women in Early Buddhism[J]. Journal of Studies in History & Culture, 2018, 5(2): 34-47.

[5] 南传大藏经翻译委员会. 南传大藏经·中部·大念处经[M]. 元亨寺妙林出版社, 1994: 289.

[6] 李玉珍. 《長老尼偈》的修辭敘事——兼以對照《長老偈》[J]. 佛學研究中心學報, 2004(9): 127-156.

[7] 刘晓玉. 原始佛教时期传戒法制定的脉络、特质与意义[J]. 中国佛学, 2022(1): 89-102.

[8] GOMBRICH R F. How Buddhism Began: The Conditioned Genesis of the Early Teachings[M]. Routledge, 1996: 82-85.

[9] 张雪松. 浅谈佛教戒律中的男女平等问题[J]. 佛学研究, 2018(1): 234-241.

[10] 穆赤云登嘉措, 赵旭东. 民间法视野下的佛教戒律、传统丛林制度和寺院规约[J]. 青海社会科学, 2021(5): 112-120.

[11] 常红星. 人間佛教兩性平等思想研究[J]. 人間佛教學報, 2020(33): 89-106.

[12] 星雲. 比丘尼僧團的發展[J]. 普門學報, 2002(9): 1-18.